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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罰的減輕事由有哪些?為什麼一樣罪名有些人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?
2025-05-22

文/李宗原律師
刑罰的減輕事由有哪些
?為什麼一樣罪名有些人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?
  1. 幫助犯之規定 :如果法院認為行為僅是幫助正犯,施以助力,則幫助犯得減輕1/2
  2. 刑法第59條規定:本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,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,得酌量減輕其刑。通常是發生在刑度設有最低下限之情形,科以最輕之刑度仍然過重,法院就會審酌相關情形適用本條。
  3.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
  4. 刑法特別法之規定: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(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等)、貪汙治罪條例第8(偵查中自白)、第12(犯罪所得5萬以下)、洗錢防制法第23(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等)。
減輕之方式,每個減輕事由是採取最多除以二(非必減輕至1/2,法官有裁量權),各事由得累進之方式,例如某甲觸犯洗錢防制法19條第一項前段洗錢罪,最輕本刑三年,但同時有幫助犯、刑法第59條、洗錢防制法第23條減輕事由,刑度就是最高得處以8,即最輕本刑3(36個月)最高得處以8,即最輕本刑有機會變為5個月左右。判刑在6個月內,就有機會得易科罰金。而緩刑之規定是要判刑兩年以內,並且無前科或是五年內沒有故意犯罪,法官綜合考量各種情事,例如有無和解等,有機會宣告緩刑。